1、申請單位將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地市、擴權縣(市、區)發改委(局)進行初審﹔2、市、擴權縣(市、區)發改委(局)初審後行文上報省發改委受理﹔3、省發改委自受理之日起一般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審查同意文件﹔經審查不合格的﹐發給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