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程序
1、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所轄地市經貿委(貿易局)提出申請﹐在所在地市經貿委(貿易局)簽署意見後報省經貿委受理。
2、省經貿委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決定。經審查合格的﹐做出准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頒發許可文件。經審查不合格的﹐發給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