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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生產企業核准及農藥產品生產批准證書
實施機關或組織: 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處室] 省經貿委醫藥石化行業管理辦公室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0571-87058200
被許可人: 企業單位
准予行政許可方式:   聯合審查
行政許可類型: 普通許可
行政許可期限:   [法定期限]  無     [承諾期限]  農藥生產企業﹕省經貿委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對初審合格的企業申報材料﹐于每年2月份或者8月份報送國家發改委。申請農藥生產批准證書﹕省經貿委于每月20日前將初審合格的農藥產品生產申請材料以及農藥生產批准文件生產條件審查表報送國家發改委﹔國家發改委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有無收費:
年檢審:
實施行政許可依據:
 1、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
2、原國家經貿委《農藥生產管理辦法》。
辦理程序:               辦理程序示意圖下載

許可程序

(一)農藥生產企業申報核准﹕

1、企業將所需材料送省經貿委受理﹔

2、省經貿委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對初審合格的企業申報材料﹐于每年2月份或者8月份報送國家發改委。

3、國家發改委分別于每年3月、9月分兩次組織專家審核﹐並于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通過審核的企業﹐國家發改委確認其農藥生產資格﹐並公告。

(二)申請農藥生產批准證書﹕

1、企業將所需材料報送省經貿受理﹔

2、對符合要求的企業﹐省經貿委在4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現場審查及產品抽樣檢測工作﹐並填寫《農藥生產批准文件生產條件審查表》。申請本企業已有的相同劑型產品﹐前次現場審查結果2年內有效。

3、省經貿委于每月20日前將初審合格的農藥產品生產申請材料以及農藥生產批准文件生產條件審查表報送國家發改委﹔

4、國家發改委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通過審查的﹐發給農藥生產批准文件﹐並公告。

 

申報條件及材料明細:
許可條件﹕
(一)申報農藥生產企業核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衛生環境﹔ 3、有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准的設施和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4、有產品質量標准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 5、所生產的農藥是依法取得農藥登記的農藥﹔ 6、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並且污染物排放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 7、原國家經貿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農藥生產批准證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已核准的農藥生產企業資格﹔ 2、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3、產品有效成份確切﹔ 4、具備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相應工藝技術、生產設備、廠房、輔助設施及計量和質量檢測手段﹔ 5、具有與該產品相適應的安全生產、勞動衛生設施和相應的管理制度﹔ 6、具有與該產品相適應的“三廢”治理設施和措施﹐污染物處理後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 7、產品及生產技術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8、原國家經貿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需提交的材料﹕ (一)農藥生產企業申報核准﹐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農藥生產企業核准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企業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意見﹔ 5、國家經貿委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農藥產品生產批准證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農藥生產批准文件申請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產品標准及編制說明﹔ 4、藥效試驗報告﹔ 5、毒性測定報告﹔ 6、省級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7、工業產銷總值及主要產品產量(國家統計局B201表)﹔ 8、新增原藥生產裝置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9、生產裝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10、加工、復配產品的原藥來源證明﹔ 11、分裝產品的分裝授權協議書﹔ 12、原國家經貿委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請新增原藥產品的﹐應當提交前款1、2、3、4、5、6、8、9項規定的材料。

(四)申請新增加工、復配產品的﹐應當提交前款1、2、3、4、5、6、9、10項規定的材料。

(五)申請新增分裝產品的﹐應當提交前款1、2、3、6、9、11項規定的材料。 (六)申請換發農藥生產批准文件的﹐應當提交前款1、2、3、6、7項規定的材料。

(七)分裝企業申請換發農藥生產批准文件的﹐應當提交1、2、3、6、7、11項規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