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在浙江省行政區域范圍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 (2) 主要從事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關服務﹐以及超大規模集成電路設計﹔ (3) 申請項目的投資結構合理﹐銀行貸款或單位自籌資金基本落實﹐項目實施情況良好。
2. 凡符合項目資金申報條件的單位在申報時需如實填寫並遞交以下有效材料﹕ (1) 浙江省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計劃項目申請表﹔ (2) 浙江省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計劃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 企業(或事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 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後的單位最近年度會計報表和其他相關財務資料﹔ (5) 經國家或授權機構認定的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 (6) 申請貼息的項目﹐應提供項目承擔單位與貸款銀行簽署的承貸款合同和付息憑證﹔ (7) 當地財政提供配套資金的項目﹐應提供同級財政部門的證明文件﹔ |(8) 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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