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報條件﹕ (1)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2)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4)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6)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7)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佔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 (8)年軟件銷售收入佔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佔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
2. 申報材料: (1)軟件企業認定申請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人員配置及學歷構成、軟件開發環境和企業經營情況等有關內容﹔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企業開發、生產或經營的軟件產品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件產品﹔ (4)本企業開發或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等﹔ (5)系統集成企業須提交由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明材料﹔ (6)信息產業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