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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批准
實施機關或組織: 浙江省廣播電視局
        [處室] 浙江省廣播電視局社會管理處
        [崗位聯系人] 洪雲
        [聯系電話] 0571─56353206
被許可人: 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其他組織
准予行政許可方式:   單獨授予
行政許可類型: 普通許可
行政許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日     [承諾期限]  20日
有無收費:
年檢審:
設立理由:

堅持廣播電視節目正確導向﹐促進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產業繁榮發展﹐服務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實施行政許可依據:

具體規定(標題、文號、條款內容)﹕
(1)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8號《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廣播電視節目由廣播電臺、電視臺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制作。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的單位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
(2)1997年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2號《浙江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廣播電視制作經營機構的設立和電視劇的制作實行許可證制度。許可證由省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頒發。”

辦理程序:               辦理程序示意圖下載

申報機構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後﹐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申報條件及材料明細:

申報條件﹕
(1)符合國家有關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產業發展規劃、布局和結構﹔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3)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人員、資金和工作場所﹐其中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4)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無違法違規記錄或機構無被吊銷過《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記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報材料明細﹕
(1)申請報告﹔
(2)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章程﹔
(3)《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申領表》﹔
(4)主要人員材料﹕
a、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簡歷﹔
b、主要管理人員(不少于三名)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簡歷、業績或曾參加相關專業培訓證明等材料。
(5)注冊資金或驗資證明﹔
(6)辦公場地證明﹔
(7)企事業單位執照或工商行政部門的企業名稱核准件。

主要監管措施:
(1)定期對持證機構從事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2)對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實行年度業績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