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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
浙政辦發〔2006〕7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省建設廳、省財政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建立風險防范機制﹐維護繳存人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所有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指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上已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當前﹐重點要推動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及其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各地要從建立和完善企業職工基本住房保障體系﹐幫助企業職工解決住房問題出發﹐按照先易後難、先試點後推開的步驟﹐可先在規模較大、經濟效益較好、職工較多的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再逐步向其他企業推行。到2010年﹐力爭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企業中覆蓋率達60%以上。省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各地擴面工作的考核﹐分解目標任務﹐確保工作目標完成。

    有條件的地區可開展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試點工作﹐試點方案報省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備案。

    二、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工資基數

    (一)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各地用人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低于5%﹐最高不超過12%。各地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程序﹐調整繳存比例須由市政府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未經過省政府批准的﹐要在本意見下發後3個月內報省政府批准。

    不實行住房補貼制度的地區和用人單位﹐以增加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式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可適當提高繳存比例﹐但最高不超過20%。其中﹕市、縣(市、區)的繳存比例﹐在不超過省規定的比例范圍內由各地政府決定並報省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備案﹔用人單位的繳存比例﹐由當地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或授權的住房公積金管理

中心審批後執行﹐增加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部分﹐應當在職工個人賬戶中予以注明。

    各地在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時﹐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籌兼顧各方面承受能力﹐廣泛聽取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意見後﹐合理擬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二)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各地用人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最高不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具體由各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確定﹐並報省住房公積金相關監管部門備案。

    三、加強和改進職工住房公積金征繳

    (一)嚴格用人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和緩繳程序。用人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當按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包括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下同)辦理登記或變更手續﹐其中屬下列情況的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管理中心批准後執行﹕(1)因經濟效益較差﹐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擬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2)新建住房公積金企業繳存比例在8%以下的。經營虧損、不能正常發放職工工資﹐且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的用人單位﹐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向管理中心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的﹐管理中心不得批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按原程序重新辦理申請手續。緩繳期滿後﹐用人單位應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二)及時補繳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緩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合並、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方可辦理合並、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

    (三)合理確定補繳住房公積金數額。用人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採取不同方式確定。用人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發布之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從辦理繳存登記之月起按規定為職工補繳。用人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四、規范和改進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

    (一)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購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內﹐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夫妻雙方累計提取總額不能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職工使用個人住房貸款(包括商業性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用于償還個人住房貸款本息。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當期應還款付息額﹐提前還款的提取額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二)適當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職工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管理中心審核﹐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的﹔

    2□非本市、縣(市、區)城鎮戶籍的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再在本市、縣(市、區)就業的﹔

    3□職工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4□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用于支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的。

    (三)方便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職工符合規定情形﹐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核實後﹐應出具提取證明。單位不為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的﹐職工可以憑規定的有效證明材料和本人書面申請﹐直接到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受理適當放寬條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四)方便職工辦理賬戶變更登記、轉移。職工調動工作﹐原工作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和賬戶轉移手續的﹐職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訴﹐或者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賬戶轉移手續。職工跨市調動的﹐調入單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後﹐調入地的管理中心應當向調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賬戶證明及個人要求轉賬的申請﹐調出地管理中心向調出單位核實後﹐辦理變更登記和賬戶轉移手續﹔原賬戶已經封存的﹐可直接辦理轉移手續。賬戶轉移原則上採取轉賬方式﹐不能轉賬的﹐也可以採取電匯或者信匯的方式。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將職工賬戶暫時封存。

    五、加強和改進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

    (一)方便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管理中心要一次性告知職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資料﹐並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或不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15個工作日內未作出決定的﹐經管理中心負責人批准﹐可延長5個工作日﹐並及時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請人。職工沒有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嚴格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談制度﹐逐筆審批貸款﹐並應按照貸款規定﹐嚴格審核借款人身份、還款能力、個人信用以及購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加強對抵押物和保證人擔保能力的審查﹐並指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有關文件上當面簽字。購買商品住房貸款資金應當劃入售房單位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不得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或者支付現金給借款人。要加強貸款風險防范措施﹐發現借款人在還款期內無正當理由停繳住房公積金﹐或違約逾期不償還貸款的﹐應按借款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借款合同﹐並對抵押物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直至收回貸款。

    (三)合理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各地要根據當地住房價格和居民家庭收入、住房水平及其變動情況﹐確定並及時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額度的確定﹐要綜合考慮住房價格、借款人還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和賬戶存儲余額等因素。

    (四)適當放寬貸款的地域范圍。在同一市(包括所轄縣、市、區)范圍內﹐職工在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購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積極協助提供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證明﹐協助調查還款能力和個人信用等情況。省有關部門要研究辦法﹐解決在全省范圍內跨市異地貸款的問題。夫妻分居兩地並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中一方購建自住住房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享受貸款所在地雙職工的貸款額度﹐另一方繳存住房公積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積極協助提供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證明﹐協助調查還款能力和個人信用等情況。

    六、規范住房公積金銀行專戶管理

    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在人民銀行規定的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等五家商業銀行范圍內﹐確定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為方便企業和鄉鎮的單位及其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可從實際出發﹐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合理確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委托貸款等業務的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

    各級管理中心要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內部崗位責任、資金稽核、重大事項集體研究、政務公開等相關制度﹔建立健全中心工作人員不得代他人辦理繳存、提取、貸款等住房公積金手續等紀律和監督機制﹐嚴格依法管理﹐規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