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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浙政發〔2006〕3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統一有關政策﹐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同意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復函》(財綜函〔2006〕9號)精神﹐現就我省開征地方教育附加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執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浙政發〔1992〕349號)等規定的農村教育費附加征收管理政策﹐取消對設在城市(包括縣城)范圍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4%征收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辦法。

    二、自2006年5月1日起﹐對我省境內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所有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按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3%征收教育費附加。經財政部批准﹐對我省境內所有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按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三、各級地稅部門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時﹐應執行以下政策﹕

    (一)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出口產品退稅﹐不退還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三)經批准減征或免征“三稅”的單位和個人﹐相應減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四)對“三稅”實行先征後返、先征後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隨“三稅”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還。

    (五)對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抵的增值稅應按規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四、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級地稅部門在征收教育費附加時一並收取﹐繳庫時填列《2006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以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通過部門預算核撥。各級地稅部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比照我省地稅部門現行征收政府性基金(費)辦法開具憑證。

    五、自2006年5月1日起﹐省對除寧波以外的市(含所轄區)征收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統一按15%分成﹐對縣(市)按10%分成﹔市不再參與縣分成。省財政分成部分﹐由國庫直接劃解﹐就地繳入省國庫。寧波市及所屬縣(市、區)財政分成辦法由寧波市自行制定。

    六、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七、各市、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及時做好新舊辦法的過渡和銜接工作。

 

 

                                    二○○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