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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藥材抽樣有新規定

來源﹕省衛生廳

2006-6-22

 

   昨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新修訂的《進口藥材抽樣規定》。根據該規定﹐一般進口藥材的檢驗樣品不得少于1公斤﹐同時對14種貴重藥材的抽檢做出了詳細的量化的規定。據悉﹐新的規定將于2006年7月15日起實施﹐1999年5月1日實施的《進口藥品管理辦法》附件七《進口藥材抽樣規定》屆時廢止。
  根據新規定﹐同一合同﹐藥材名稱、產地或出口地、包裝規格、嘜頭標記以及合同編號均相同者﹐方可作為同批進行抽樣﹔檢驗樣品的留樣一般保留一年﹐屬于索賠或退貨的﹐檢品的留樣須保留至該案完結時﹐某些不易貯存的留樣﹐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保留時間。
  據悉﹐進口藥材抽樣由承擔該品種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所、邊境口岸所在地省級藥品檢驗所負責進行。申請人應當負責抽樣所需的工具和場地的准備﹐以及抽樣時的搬移、倒垛、開拆和恢復包裝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