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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標題: |
社會力量舉辦高等教育機構的辦學許可證如何申領﹖ |
| 問題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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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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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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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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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力量舉辦高等教育機構的設置分籌辦和正式成立兩個階段。達到設置標准要求的﹐可直接申請正式成立﹔未達到設置標准的﹐可先申請籌辦。籌辦期為三年﹐籌辦期間﹐達到設置標准的可申請正式成立﹔達不到設置標准的﹐應予以解散或申請改辦其它層次的教育機構。
申請籌辦須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提交下列材料﹕ヾ申辦報告﹔ゝ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ゞ擬任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々擬聘教師、會計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ぁ擬辦機構的資產及證明文件﹐開辦資金的數量、來源渠道及證明文件﹔あ擬辦機構的章程﹔ぃ擬辦機構校董會董事、董事長名單及資格證明文件﹔い擬辦機構所在地的地級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ぅ其它有關材料。
申請正式成立須提交下列材料﹕ヾ舉辦者申請正式成立機構的報告﹔ゝ籌辦期的辦學情況和管理情況﹔ゞ財務、財產情況及有關部門的審計報告﹔々有關地級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ぁ其它有關文件。
在接到申辦者的辦學申請後﹐由省教育廳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備、基本辦學條件達到要求的﹐委托省高校設置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對申請材料不完備的﹐不予委托評議﹐並在一個月內通知申辦者。
評議委員會每年4月和10月集中進行設置評議﹐省教育廳在接到評議委員會的評議結論後的3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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