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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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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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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中外合作辦學屬于公益性事業﹐是中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國家鼓勵引進外國優質教育資源的中外合作辦學﹔國家鼓勵在高等教育、職業教育領域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鼓勵中國高等教育機構與外國知名的高等教育機構合作辦學。
中外合作辦學者可以合作舉辦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但是﹐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和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機構。
外國宗教組織、宗教機構、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合作辦學活動。
申請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教育機構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中外合作辦學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投入。
中外合作辦學者的知識產權投入不得超過各自投入的三分之一。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並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外國教育機構同中國實施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設立的實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可以不具有法人資格。
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設置標准執行。
申請設立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實施高等專科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申請設立實施中等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申請材料由中方合作辦學者按行政隸屬關系報批。
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分為籌備設立和正式設立兩個步驟。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准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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