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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標題: |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手續如何辦理﹖ |
| 問題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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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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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部1990年1月20日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四節第二十一條規定﹐學生轉學須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請。轉學的手續﹐按下列程序辦理﹕
(1)省內高校間轉學﹐由轉入學校以公文形式向省教育廳提出請示,並附上轉出學校的書面意見、學生當年的招生錄取名冊、學生在轉出學校就讀期間的學習成績單及學生本人的申請。省教育廳審核批准後﹐將批文抄送轉出學校及有關公安部門。
(2)省外高校轉入省內高校﹐由轉入學校以公文形式向省教育廳提出請示,並附上轉出學校的書面意見、轉出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意見、學生當年的招生錄取名冊、學生在轉出學校就讀期間的學習成績單及學生本人的申請。省教育廳審核批准後﹐將批文抄送轉出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及轉出學校。
(3)省內高校轉入省外高校﹐由轉入學校以公文形式向省教育廳提出請示,並附上轉出學校的書面意見、學生當年的招生錄取名冊、學生在轉出學校就讀其間的學習成績單及學生本人的申請。省教育廳學生處審核批准後﹐將批文抄送轉出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及轉出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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