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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標題:  什麼是勞動法中的“克扣”和“無故拖欠”工資﹖
問題內容:  什麼是勞動法中的“克扣”和“無故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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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說明:  
問題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一款所指“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有其法定標准和特定的含義。所謂“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所謂“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依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克扣”勞動者的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准)﹔(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