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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標題: |
如何處理因除名引起的爭議﹖ |
| 問題內容: |
如何處理因除名引起的爭議﹖ |
| 相關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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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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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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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常發生因除名引起的爭議﹐其重要原因是如何把握除名的條件﹐在操作上有較大難度。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除名的條件包括﹕第一﹐無正當理由曠工﹔第二﹐經批評教育無效﹔第三﹐連續曠工超過15日或一年內(按自然年度計算)累計曠工超過30日。目前爭議較大的是如何掌握“經批評教育無效”這個條件。
“批評教育”是除名前的必經程序﹐否則就不合乎法規程序的要求。法律上要求除名處理時先行批評教育﹐是想體現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避免隨意處罰職工。但並不是要一刀切﹐一律要求面對面的批評教育﹐教育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
“經教育無效”﹐是指對犯錯誤的職工經過有針對性的教育後仍無悔改表現。例如職工有曠工行為時﹐用人單位應當通過談話﹐發出限期回單位上班通知、黃色警告書﹐以及家訪等方式告知當事人的曠工行為是錯誤的﹐而職工知錯後仍無悔改之意﹐致使曠工時間達到法規規定的標准﹐這時單位方可對職工予以除名。而有時會遇到一些特殊情況﹐也應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例如﹕
(1)違反企業的特定要求﹐應視為“教育無效”。有的企業由于行業的特點和工種、崗位的特殊性質﹐為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和職工的身體健康﹐對職工有特定的要求﹐在職工進入用人單位時就進行了專門的教育﹐而且平時還三令五申。因此﹐如職工仍違反這些特定要求﹐就可視為“經教育無效”。
(2)對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給他人人身造成嚴重傷害的職工﹐除觸犯刑律者外﹐企業可先進行教育﹐也可依據違紀職工認錯態度決定從輕或從重處理。
(3)對無正當理由長期不歸、下落不明的曠工職工﹐企業發出限期返回通知或登公告後﹐在規定期限內仍然不歸的﹐可視為“經教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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