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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標題: |
我國對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有何法律規定﹖ |
| 問題內容: |
我國對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有何法律規定﹖ |
| 相關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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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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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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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發布前﹐我國職工工作時間以對工作日的規定為內容和基礎﹐將其分為標准工作日、縮短工作日、延長工作日和無定時工作日四種形式﹔根據新的工作時間規定﹐職工工作時間劃分為標准工時制、縮短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以及延長工作時間。
標准工時制是指工作日不超過8小時﹐工作周不超過40小時。它是一般職工在正常情況下普遍適用的工時制度。適用的條件為一般工種或工作崗位﹐常規情況下普遍適用的工時制度。適用的條件為一般工種或工作崗位﹐常規工作環境。實行計件工作的﹐應按標准工作日(周)的工時長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縮短工時制是指少于標准工作日長度(七小時、六小時或五小時等)的一種工時制度。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工作日的起點、終點及連續性不作固定的工時制度。具體的適用范圍包括﹕無法用標准工時衡量工作的人員﹔工作性質特殊﹐機動作業的人員﹔其他不適合定時工作的人員。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一種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採用以周、月、季或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其適用范圍包括﹕需連續作業的工作﹔受自然條件或季節限制的工作﹔其他適合綜合計算工時的工作。
延長工作時間是指超過標准工作時間的規定而工作的時間﹐即平常說的加班加點。分為限制延長工作時間和允許延長工作時間兩種。
休息休假方面﹐有一個工作日內的休息﹐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公休假日休息﹐法定節日休息﹐探親假、年休假等。
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發布後﹐企業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兩天﹖
答﹕有條件的企業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准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度的﹐應將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業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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