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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標題: |
什麼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 問題內容: |
什麼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 相關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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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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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妥善解決城市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問題﹐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于1997年9月2日下發了《關于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對象是以下三類人員﹕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居民﹔三、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保障標准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且隨著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所定標准要與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准相銜接。
在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時﹐對第一類保障對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全額發放﹐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則按原救濟標准發放﹔對其他保障對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差額發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其撫恤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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