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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大廳 >>常見問答 >>辦事主題 >>民族宗教 | |
| 問題標題: |
關于書籍報刊新聞出版工作涉及民族宗教問題的內容、圖片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
| 問題內容: |
關于書籍報刊新聞出版工作涉及民族宗教問題
的內容、圖片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
| 相關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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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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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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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書籍、報刊等新聞出版涉及有關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的論述和文章、圖片等﹐必須嚴格按照黨的政策、慎重處理﹐不要違背現行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要尊重對待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新聞出版工作中涉及民族宗教問題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新聞出版單位要高度重視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維護憲法規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不得在書籍、報刊、電視廣播、音像制品及廣告中出版、發表、播出違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損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傷害信教群眾宗教感情和曲解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內容。
二、民族、宗教問題的宣傳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新聞出版單位的各級領導干部、編輯、記者、節目主持人要認真學習和掌握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懂得民族、宗教的基本知識。凡是在大眾媒體中涉及民族、宗教問題的﹐各級領導一定嚴格把關、慎之又慎﹐不要去獵奇、炒熱點、爆冷門。
三、對民族、宗教問題要堅持正面宣傳、正確引導。要堅持不懈地宣傳馬克思主義民族觀、宗教觀﹐准確地宣傳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大力宣傳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的基本原則﹐宣傳各民族、宗教界在改革開放、經濟建設、促進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等方面所作出的貢獻、所反映出的先進典型和新的社會風貌。
四、凡涉及少數民族的婚姻、家庭、習俗、信仰、禁忌等方面的內容﹐要充分考慮民族感情和社會效果﹐慎重對待。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制作、發行宗教內容的書刊、音像制品。因特殊情況需要制作的﹐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及市民族宗教委審批。
六、攝制有關宗教人物、宗教題材的影視作品需經市主管部門及市民族宗教委審批。
七、不得以宗教場所、宗教人物、宗教教職人員形象為內容、背景制作各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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