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辦事大廳 >>常見問答 >>辦事主題 >>民政社團 | |
| 問題標題: |
怎樣理解“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規定﹖ |
| 問題內容: |
怎樣理解“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規定﹖ |
| 相關機構: |
|
| 信息說明: |
|
| 問題答復: |
|
|
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它與營利組織的主要區別﹐不在于是否營利﹐而在于營利所得如何分配。目前比較一致的觀點是﹐第一﹐社會團體的資產及其所得﹐任何成員不得私分﹐不得分紅﹐也不得返回捐贈者﹔第二﹐允許社會團體投資設立企業法人或非法人的經營機構開展經營活動﹐但是不得以社會團體自身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第三﹐社會團體注銷後﹐剩余財產應移交給同類的非營利組織﹐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