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經濟案件的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即享有民事權利的個人和單位在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或應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起訴。 下列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侵害請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