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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標題: |
國家對歸僑、僑眷職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參加房改買房有何規定﹖ |
| 問題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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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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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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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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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國家對歸僑、僑眷職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參加房改買房有如下規定﹕
(1)獲准因私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職的歸僑、僑眷職工﹐可繼續租住原公有住房﹐並按當地標准繳納房租。
(2)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職工﹐在出境前已經按國家及地方的房改政策規定參加房改買房的﹐出境定居後﹐其房產權屬不變。
(3)出境定居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的原同住親屬﹐(原同住親屬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與其有長期撫養關系的其他親屬)﹐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繼續租住原公房﹐並按當地標准繳納房租﹔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時﹐經產權單位同意﹐可以按當地房改政策購買原公有住房。
(4)歸僑、僑眷職工已經參加房改買房的房產﹐原售房單位不能單方面中止協議或決定回購。購房協議中有特殊條款規定的除外。
(5)歸僑、僑眷職工購買現住公有住房時﹐凡簽訂購房協議﹐並按照協議要求繳納購房款﹐其房產應被認定為“已參加了房改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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