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辦事大廳 >>常見問答 >>辦事主題 >>結婚生育 | |
| 問題標題: |
婚姻法對補辦結婚登記、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有何規定﹖ |
| 問題內容: |
婚姻法對補辦結婚登記、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有何規定﹖ |
| 相關機構: |
|
| 信息說明: |
|
| 問題答復: |
|
|
關于補辦結婚登記﹐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考慮到補辦結婚登記與結婚登記在辦理程序上沒有區別﹐《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關于無效婚姻﹐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沒有規定無效婚姻是由人民法院受理還是由婚姻登記機關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由于婚姻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婚姻關系是否有效關系到婚姻當事人的人身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一系列問題﹐無效婚姻由人民法院受理是適當的。因此﹐《婚姻登記條例》沒有規定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無效婚姻﹐只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關于可撤銷婚姻﹐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考慮到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可撤銷婚姻在審查、認定受脅迫事實以及處理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等問題時有一定難度﹐經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反復研究﹐《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受脅迫的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以及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