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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生育审批

2004-11-13

 

    1、办事对象、条件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 

    2、办事程序 凡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咨询单位:省计生委信访室、政法处 咨询电话:87052425、8705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