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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计政策〔2004〕9号

各市、县(市、区)计委(计划局)、委各处室、委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8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71日起施行。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计委系统法治建设, 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六日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8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7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保证行政许可法的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是全省各级计委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继续完善宏观调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经济法律制度”的战略部署,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推进计委系统法治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施行的重要意义和重大影响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政府执政为民宗旨的集中体现。行政许可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完整地规范行政许可的专门法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妥善处理了政府与市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适应了依法约束政府行为、限制公权力的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蕴含了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反映了设权应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等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全省各级计委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职能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新阶段。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上,确立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上,确立了市场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确立了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对防止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培育社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都具有重要作用。全省各级计委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宏观调控的职能要向抓谋略、抓规划、抓协调、抓重点、抓改革、抓监测转变;要向超前管、系统管、综合管、牵头管、合作管、服务管的方向转变。

(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改进和完善行政管理方式的新要求。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改变经济社会事务中一出现问题就求助于行政许可来管理的现状。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规定了简便、快捷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办理行政许可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制度。这些规定将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影响行政机关的行为以及政府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全省各级计委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快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建设电子计委,进一步完善网上并联审批。要按照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民间投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对限制类、禁止类以外的民间投资项目实行属地登记,分级备案制,对限制类的民间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取消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的审批,并加强全社会投资项目的产业准入引导、信息化管理和事后监督检查。

(四)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的需要。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事前公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可以不到现场而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对行政许可事项相应采取招标拍卖、统一考试、实地检测等方式作出决定,有利于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滥用权力,增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行政许可法通过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并不得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确保权力与利益脱钩;通过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全过程各个环节的严格监控,预防和制止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设租”、“寻租”。全省各级计委要在贯彻实施中加强责任感教育,引导全体干部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既要依法改革、依法行政,又要防止在减少行政许可后出现管理的真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来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

二、认真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全省各级计委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要按照学用结合的要求,开展对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年第一季度,全省各级计委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行政许可法培训。省计委政策法规处会同省计划干部培训中心举办全省计委领导干部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对各级计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处长(科长)进行轮训。市、县计委也应组织相应的讲座,在全体干部中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

(六)成立专家小组,组织专业人员深入研究发展计划行政许可的法律问题。计委行政许可的主要事项是投资项目许可,要研究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民间投资项目不同的行政许可方式。结合投资体制改革,加快研究民间投资核准和备案的具体操作办法。加快《浙江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府规章的立法。研究和提请修改《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办法》等一批与计委行政许可相关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提早启动《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规划编制、管理的地方性立法。为解决发展计划部门行政许可的特殊法律适用问题,成立专家小组,组织法律、经济、规划、社会等专业人员深入研究发展计划行政许可的法律问题,深入研究宏观调控的审批法律依据、可诉性等问题

(七)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不少有关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予以修改或废止。全省各级计委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确需的行政许可,要加强与国家发改委和省计委的工作衔接。国家发改委正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一些必须实施行政许可而又一时不能制定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准备报国务院发布决定。省计委在加强与国家发改委工作衔接的基础上,将依据浙江省的实际,加快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工作。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在20047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各级计委要抓紧部署这项工作,各级计委的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清理工作。

三、加强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八)各级计委要切实加强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行政许可法是对以往司空见惯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一种挑战,必将会遇到来自传统思维模式、观念、手段、体制等多方面的阻力。在贯彻实施中,既要防止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采取漫不经心的态度;又要防止畏难情绪,消极对待减少行政许可后对经济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对可能产生的问题必须给予充分估计,要把关注和解决这些问题,作为贯彻实施中必须始终抓好的一个关键问题。

(九)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要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严格规范审批行为。要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等都要向社会公开。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审批事项,要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咨询论证。要按照便民、及时、高效的原则,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建立部门和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审批操作规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

(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各级计委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积极协助本级政府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问题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十一)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