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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改委、交通局(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交运〔2005〕182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结合乡村康庄工程建设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地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交通部办公厅《关于编报2006年-2010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发改办交运〔2005〕913号)精神,各市已按省发改委和交通厅的要求,陆续编制了2006-2010年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目前除个别市以外,均完成编制。为进一步确保“十一五”规划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高规划的严肃性,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对规划作进一步核对和完善,并以发改委和交通局联合行文上报省发改委和交通厅,上报时间为2005年11月20日之前。
二、对列入2006年中央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请各市发改委和交通局(委)抓紧以市为单位做好项目工可的上报,由省交通厅出具行业意见,省发改委批复。工可报告必须按照已上报的《2006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国债及交通部车购费补助)和《2006年农村公路通达项目》的方式分别上报,上报时间为2005年11月20日之前。从2006年开始,凡列入中央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和交通部车购税)的项目,在上报建设计划时,必须以市为单位做好项目的工可报批,然后由市发改委和交通局(委)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交通厅。
三、规范建设程序,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建设项目。各地对已下达的2005年中央补助资金项目建设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和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经省发改委和交通厅批准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备案。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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