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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发改局、计划局)、水利局(水电、水务局)、卫生局、教育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5〕1592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在编制“十一五”及以后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将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建设重点统筹纳入其中。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并在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落实情况时,将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及通过该工程项目的实施受益学生的数量作为专项内容一并进行统计汇总。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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