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所辖地市经贸委(贸易局)提出申请,在所在地市经贸委(贸易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受理。
2、省经贸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经审查合格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许可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