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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及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处室] 省经贸委医药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571-87058200
被许可人: 企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联合审查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农药生产企业:省经贸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于每年2月份或者8月份报送国家发改委。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省经贸委于每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农药产品生产申请材料以及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生产条件审查表报送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
2、原国家经贸委《农药生产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许可程序

(一)农药生产企业申报核准:

1、企业将所需材料送省经贸委受理;

2、省经贸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于每年2月份或者8月份报送国家发改委。

3、国家发改委分别于每年3月、9月分两次组织专家审核,并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国家发改委确认其农药生产资格,并公告。

(二)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1、企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经贸受理;

2、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省经贸委在4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审查及产品抽样检测工作,并填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生产条件审查表》。申请本企业已有的相同剂型产品,前次现场审查结果2年内有效。

3、省经贸委于每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农药产品生产申请材料以及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生产条件审查表报送国家发改委;

4、国家发改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通过审查的,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并公告。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许可条件:
(一)申报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5、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原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2、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3、产品有效成份确切; 4、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 5、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6、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产品及生产技术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8、原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提交的材料: (一)农药生产企业申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5、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4、药效试验报告; 5、毒性测定报告; 6、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7、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国家统计局B201表); 8、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9、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10、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来源证明; 11、分装产品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12、原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1、2、3、4、5、6、8、9项规定的材料。

(四)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1、2、3、4、5、6、9、10项规定的材料。

(五)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1、2、3、6、9、11项规定的材料。 (六)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应当提交前款1、2、3、6、7项规定的材料。

(七)分装企业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应当提交1、2、3、6、7、11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