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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教育类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和网校设置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教育厅
        [处室] 电化教育办公室
        [岗位联系人] 石已黎
        [联系电话] 88833416
被许可人: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年检审:
设立理由:
为了促进互联网上教育信息服务和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从事现代远程教育和通过互联网进行教育信息服务的行为。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教育类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申报表.doc    
    教育类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申报表.pdf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省教育厅每年两次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材料。如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省教育厅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在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机构。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一、申报条件

(一)开办各类教育网站,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朋。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开办教育网校,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

二、材料明细

1.   申报表(格式样本);

2.申办机构概况及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企业申办需提交申办机构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

4.网站和网校提供服务的实施计划(包括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保障措施、收费标准等);

5.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6.申请开办网校,还应提供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有效证明;所办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

 

 

主要监管措施:
1.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应在其网络主页上标明已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信息,包括批准的日期、文号等。 2.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由教育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 3.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内容:   (1)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2)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3)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制品、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和教唆犯罪等;   (4)煽动暴力;   (5)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   (6)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7)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计算机病毒;   (9)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 4.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5.违反上述规定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工作程序、时限进行审核。实行经办人员A、B角制。实行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两审制。申请材料的合理性难以确定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