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厅收到举办者筹办或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申请后,对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厅即受理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厅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自受理筹设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我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办者。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4.我厅受理正式设立的申请后,组织专家评议,由专家提出咨询意见。对正式设立的申请,我厅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如审批期限。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我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5.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是否批准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6.申请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是否核准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7.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答复;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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