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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教育厅
        [处室] 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岗位联系人] 黄宓
        [联系电话] 88228858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见办理程序     [承诺期限]  
有无收费:
年检审:
设立理由:
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9条第3款: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1.我厅收到举办者筹办或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申请后,对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厅即受理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厅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自受理筹设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我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办者。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4.我厅受理正式设立的申请后,组织专家评议,由专家提出咨询意见。对正式设立的申请,我厅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如审批期限。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我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5.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是否批准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6.申请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是否核准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7.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答复;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申请筹建,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办报告;
②举办者基本情况;
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2)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正式设立申请书;   
②筹备设立批准书;    
③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④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⑤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⑥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直接申请设立,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办报告;       
②举办者基本情况;
③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④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⑤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⑥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⑦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主要监管措施:
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工作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 2.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层级监督和本单位工作部门的内部监督。 4.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各类举报和投诉,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法纪和政纪监督。 5.法制机构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法制监督。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