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与受理 筹备或正式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申请,由中国教育机构向省政府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其中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9月提出申请。 省政府接到主办者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申请后,转由省教育厅审核办理。 省教育厅从收到由省政府转来的申请报告之日起,对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正式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1、省教育厅负责评审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申报,其中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专家评议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2、评审通过后,由省教育厅提出审核意见,有专家委员会咨询意见的,须一并报送省政府。 3、审批决定由省政府作出。申请筹备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变更与终止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办学的,除被吊销中外办学合作许可证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以上变更和终止的具体程序同设立,即由省政府受理,省教育厅评审,省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