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与受理 1、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由办学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三季度之前向省政府提出,逾期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2、省政府接到举办者筹建或正式建立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报告后,转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办理,省教育厅主办。 3、省教育厅自收到由省政府转来的申请报告之日起,对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正式受理。 (二) 审查与决定 1、省教育厅组织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进行考察评审。 2、评审通过后,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省政府。 3、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准予筹建或正式建校的决定。决定由省政府作出。 (三)变更与终止 1、公办高职院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学校提出,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2、民办高职院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3、民办高职院校举办者变更,由举办者提出,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以上变更和终止的具体程序同设立,即由省政府受理,省教育厅主办,省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