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61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举办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即正式受理,材料不齐全的,省教育厅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通知,要求补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其中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9月提出申请;受理后,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评议,评议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需要材料: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⑵合作协议;⑶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⑷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⑸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⑹其他有关材料(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