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全省科技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督查;指导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的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全省科技信息和科技术期刊的管理。


    3、研究确定全省科技优先发展领域;组织制订全省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与实施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省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与管理。


    4、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的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研究、以及相关的科技玫关等科技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省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制定省火距、星火、新产品试制等科技开发计划和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负责对我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区的指导、监督、归口管理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创建工作;承担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5、高新技术企业、成果、产品、项目的认定;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的评价与科技保密、科技统计、科技档案等工作;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管理与协调全省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指导、监督技术市场、技术中介机构工作;推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技术作价入股的管理工作。


    6、参与我省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归口管理全省软科学研究。


    7、归口管理全省科技外事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受委托审批或报批出国(境)科技团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技术出口工作。

    8、指导和协调省政府部门与各市、县的科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技兴省,推进各地区、各行业的科技进步。

    9、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参与对全省科技人员的管理、培养、引进与职称评审工作。

    10、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和省科学院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