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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立项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处室] 综合计划处
审批对象: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审批方式:   单独授予
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在科技部规定受理截止日期前完成     [承诺期限]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审批依据:
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分别由各省(市、区)科委和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负责评审。” 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354号)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申报—市科技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受理并进行项目审查和形式审查,完成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进行项目评估—省科技厅审定后上报科技部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条件: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或首批)研制并开发成功或在同类产品中性能突出,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要求,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市场发展前景,没有知识产权纠纷的新产品。材料: 1、国家重点新产品; 2、必备的附加材料:特殊行业许可证、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辅助的附加材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