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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中心项目立项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处室] 条财处
审批对象: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审批方式:   单独授予
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审核后一星期内公布,上报科技部     [承诺期限]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审批依据:
一、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060]号) 二、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1]297号) 第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工程中心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根据发展规划,组织部门(或地方)的国家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根据发展需要,组建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具体负责归口管理本部门(或地方)国家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检查本部门(或地方)国家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协助国家工程中心在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
办理程序:             

受理—条财处审核—计划处、有关业务处室会审—厅领导审定—上报科技部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条件: 1、科研实力; 2、工程技术带头人; 3、基础设施; 4、经济实力; 5、形式审查; 6、其它事项。 材料: 1、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 2、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