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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处室] 社会发展处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
审批方式:   单独授予
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审核后一星期内公布,上报科技部     [承诺期限]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审批依据:
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1]193号) 第五条: “1、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 实验区办公室提出申报意见并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地级市、县(含县级市)及大城市的行政区; 2、具有较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在省内居中等以上发展水平; 3、已作为省级实验区工作开展一年以上,已取得一定的成绩和经验,具有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良好基础; 4、实验区的发展目标和实验主题明确,具有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典型性及示范性; 5、领导重视,组织完善。实验区工作已列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了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制订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规划》科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