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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省级科技兴海示范区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处室] 社会发展处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
审批方式:   单独授予
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收到完备材料后40日     [承诺期限]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审批依据:
一、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省委[1998]14号)第五、(22)“加大海洋科技政策攻关力度。……由省科委牵头,在海洋科技攻关、科技兴海示范区建设以及海洋科技成果推广方面,建立全省性较为紧密的科技协作网络。” 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3]20号)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所在地申报—政府转报—科技厅审批(抄报省政府办公厅)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条件:有科技兴海规划;有明确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领导重视,管理机构健全;具有区域资源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和特色;各项工作连续几年领先或先进;科技项目完成情况较好。材料: 1、科技兴海示范区发展规划; 2、专家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