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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处室] 高新处
审批对象: 其他组织
审批方式:   单独授予
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60日     [承诺期限]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审批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 (浙政发[1999]1号) 第一条之五 “合理布局,逐步形成‘一区两带多园’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区域格局。”
办理程序:             

创建地所在市政府提出申请—省科技厅初审—组织专家论证—报省政府同意后,省科技厅批复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条件: 园区区域范围、产业发展现状、高新技术产业布局与建设规划、投资环境与对外开放条件等。 材料: 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发[1999]1号)等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