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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成果、产业化项目认定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处室] 高新处,成果处
审批对象: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审批方式:   单独授予
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企业、产品:常年受理,每季度认定一次。产业化项目、成果:收到完备材料后30日     [承诺期限]  
有无收费: 成果需支付专家评审费,其他不收费
年检审:
审批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20号) 第三条第六款 “在审核、抽查或复核的基础上,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发相应证书。”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 (浙政发[1999]1号) 三、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工发[1999]365号) 第二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 四、《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浙科工发[1999]346号) 第五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常年受理申请、不定期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8]17号) 第二条之七第二款“高新技术成果需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办理程序:             

企业:中介评估—市科技局、高新区、同级财税初审—省科技厅审核—向社会征询异议—发文

产品、项目、成果:

申请人申报—市科技局初审—省科技厅审查—省科技厅出具认定书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R&D占销售5%,高新技术产品占50%,科技人员占30%。 “省高新技术企业”材料明细: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省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申报条件: 知识产权明晰、技术成熟、产品利率不低于20%、生产符合环保等。 “省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材料明细: 1、产品、项目认定申请书; 2、相关证明文件。 “省高新技术成果”材料明细: 1、申请书一式三份; 2、技术报告一式三份; 3、权属证书(专利证书、鉴定证书、个人声明)等。 4、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