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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省重点实验室与试验基地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处室]
条件财务处
审批对象: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审批方式:
联合审查
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省重点实验室与试验基地,收到完备材料后60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每年上半年5月底、下半年10月底各审批一次。 [承诺期限]
有无收费:
无
年检审:
无
审批依据:
一、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条[2003]211号) 二、浙江省科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计发[1999]310号、浙财行[1999]125号) 第六条 “省科委将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支持中心的发展: 1、批准组建认定后,授予“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
办理程序:
推荐—科技厅、财政厅预选—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计划任务书—批复设立;
申请—预审—工作小组讨论考察—厅党组审核—批复建设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省重点实验室与试验基地”申报条件、材料明细: 从事我省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发展研究及主要行业关键技术开发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表》、《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申报条件、材料明细: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开发实体或组织。 《浙江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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