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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前置审批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处室] 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室
        [岗位联系人] 李建民、沈方英(915室)
        [联系电话] 0571-87054065、85212144
被许可人: 公民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在收到完备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  
有无收费: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三款:“……申请专利和办理其它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专利代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6号)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专利).doc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doc    
    专利代理人登记表.doc    
办理程序:             

(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预登记;

(二)申请人向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不符合的,告知申请人补办材料;

(四)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报送的材料后的30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申请人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批复。并将批复告知或邮寄至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知识产权局告知申请人;

(六)省知识产权局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复后,出具专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范围的公函,将公函和批复交申请人;

(七)申请人收到许可证明后,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

(八)申请人将工商登记注册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别邮寄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一)必须是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18—65周岁公民; (二)有从事专利代理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三)申请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是合伙制的,必须是3个以上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组成;申请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是5个以上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组成;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申报材料明细: (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书); (三)验资(出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关系证明;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