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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预登记;
(二)申请人向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不符合的,告知申请人补办材料;
(四)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报送的材料后的30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申请人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批复。并将批复告知或邮寄至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知识产权局告知申请人;
(六)省知识产权局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复后,出具专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范围的公函,将公函和批复交申请人;
(七)申请人收到许可证明后,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
(八)申请人将工商登记注册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别邮寄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知识产权局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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