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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前置审批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科技厅
        [处室] 政策法规处
        [岗位联系人] 白云(810室)、赵新龙(807室)
        [联系电话] 0571—87054031、87054028
被许可人: 公民、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收到完备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  
有无收费: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九条:“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科技部、民政部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二条第二款:“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要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登记。”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令172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设立或者不同意设立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办者。”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办理程序:             

(一)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初审(17个经济扩权县和省属单位直接报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审核;

(四)省科技厅出具行政许可证明文件;

(五)主办单位凭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到省登记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承担; (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四)有经登记机关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五)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合法财产(承诺); (六)有1年以上合法使用权的必要的工作场所。 申报材料明细: (一) 设立民办非企业申请书;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筹)章程草案; (三)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四) 登记机关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五) 场地使用证明和与开展业务活动的设备清单; (六) 出资承诺书(法人类民办非企业20万元); (七) 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 (八) 省科技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