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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批 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对外学术交流、出口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处室] 成果技术市场处
        [岗位联系人] 马延路(817室)、周益民(815室)
        [联系电话] 0571-87054047、87054045
审批对象: 公民、其他组织
审批方式:   单独授予
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收到完备申报材料后20天内     [承诺期限]  特殊情况经厅长批准后延长10天
有无收费:
审批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第五款:“国家秘密包括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第二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一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第五条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按照职责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管理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在国家科委和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技术出口审查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 国家保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规定的技术出口保密审查、审批机构及权限:(一)绝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禁止出口。(二)机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由申请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科技保密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科学技术部审批。(三)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由申请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科技保密管理机构审批,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示意图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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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机密级技术出口省科技厅初审同意,报科技部批准;

(三)秘密级技术出口省科技厅审查同意,报科技部备案;

(四)省科技厅出具转呈行政许可证明文件。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一)必须是国家秘密技术;(二)必须是机密级或秘密级的技术。申报材料明细(一)浙江省技术出口申请表;(二)技术报告(阐明技术的特征及保密要点);(三)技术出口合同批准证书;(四)技术出口合同复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