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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评审)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处室] 成果技术市场处
审批对象: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审批方式:   单独授予
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10日     [承诺期限]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审批依据:

一、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41026日国家科委令第19号发布)

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二、浙江省科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科成发[95]298号)

第四条“申请程序 1、项目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完成之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填报统一格式的《科技成果评审申请书》和附上全套资料,由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成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通过评审的成果形成统一格式的《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证书》由组织评审部门签署意见,盖有评审专用章后生效。“

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科技行政部门初审—省科技厅核准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申请书(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

2、提交鉴定的完整资料及技术文件一套;

3、经过专家鉴定后修改完善的鉴定资料一套;

4、(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待核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