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4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令第19号发布)
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二、浙江省科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科成发[95]298号)
第四条“申请程序 1、项目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完成之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填报统一格式的《科技成果评审申请书》和附上全套资料,由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成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通过评审的成果形成统一格式的《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证书》由组织评审部门签署意见,盖有评审专用章后生效。“
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科技行政部门初审—省科技厅核准
1、申请书(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
2、提交鉴定的完整资料及技术文件一套;
3、经过专家鉴定后修改完善的鉴定资料一套;
4、(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待核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