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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民营科研机构认定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处室] 条财处
审批对象: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审批方式:   单独授予
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30日     [承诺期限]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审批依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02]276号)

第四条“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机构登记证书的属科研性质的民营机构,可向省科技厅提出省级民营科研机构的认定申请。”

 

办理程序:             

单位申请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初审科技厅审核科技厅认定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条件:(浙科发条[2002]276号第五条)

1、在自然科学领域内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2、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科技人员10人以上,占职工总人数的6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科技人员中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高于50%;

3、机构的技术性收入占总收60%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总收入10%以上,人均技术性收入5万元以上;

4、具有与所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相应的场地和仪器设备;

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材料:(浙科发条[2002]276号)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