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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浙科发条[2002]276号第五条)
1、在自然科学领域内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2、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科技人员10人以上,占职工总人数的6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科技人员中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高于50%;
3、机构的技术性收入占总收60%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总收入10%以上,人均技术性收入5万元以上;
4、具有与所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相应的场地和仪器设备;
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材料:按(浙科发条[2002]276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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