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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处室] 高新处
审批对象: 其他组织
审批方式:   单独授予
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3个月     [承诺期限]  90日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审批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1999﹞14号)

5.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

“(九)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以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龙头,杭州湾高新技术产业带为重点,进一步形成我省“一区两带多园”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区域格局,创建“天堂硅谷”。……”

三、《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化基地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01266

第六条“ 申报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程序为:……(三)省科技厅在实地考察和组织专家评审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基地与骨干企业,授予"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及"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的证书及标牌。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均实行常年申报,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办理程序:             

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申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省科技厅审查专家评审—批复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条件:

1、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并占整个基地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基地企业群中,已形成若干产业、产品关联度较大的骨干企业,并有2家以上的企业已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或已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2、有一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3、当地政府有扶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地方政策;

4、当地的科技行政部门已被政府赋予基地业务主管的职责。

材料:

1、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申报表;

2、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情况表;

3、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

4、当地政府扶持基地的有关政策文件、基地的组织管理机构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