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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处室] 社会发展处
审批对象: 事业单位
审批方式:   联合审查
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通过评审、审批后1星期内公布     [承诺期限]  初审时限20日,专家评审时限70日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审批依据:
一、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1〕193号)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建立社会发展第八条“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实行分级管理,按国家级和省(市、自治区)级两种类型,分别由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和省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社[2002]296号)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实验区的指导管理,……。”
三、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五”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1]359号)
第四条之(八)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
“建设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是我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行动。在抓好现有9个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的基础上,适当增建山区类型和大城市区类型实验区,使省级与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达到10—12个。”

 

办理程序:             
当地政府申报—专家实地考察评审—厅党组审定—批复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条件: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强的社会发展工作基础;当地政府可持续意识强,组织落实;有总体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对建区工作的思路比较明确,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材料:

1、可持续发展规划;

2、专家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