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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处室] 高新处
审批对象: 企业单位
审批方式:   单独授予
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90日     [承诺期限]  收到完备材料后90日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审批依据:

一、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

(十二) ……各地要建立和办好按民营机制运作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当地特色经济服务。

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域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科策[2000]48号)

办理程序:             
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申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省科技厅审查—批复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条件:

1、被服务的产业为工业,其工业增加值占GDP10%以上,税收占财政收入的10%以上;

2、被服务的产业为农业,其农业产值占全部农业产值的10%以上,从事农业产业的农户占总农户的10%以上。

材料:

1、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申报书(产业背景、中心创建思想);

2、当地政府对中心的扶持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