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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处室] 高新处
审批对象: 其他组织
审批方式:   单独授予
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常年受理,每年1月、7月各审批一次,收到完备的材料后60日。     [承诺期限]  常年受理,每年1月、7月各审批一次,收到完备的材料后60日。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审批依据:

一、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

()各地尤其是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孵化器。各类孵化器,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政﹝200341号)

“二、认定程序(一)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省科技厅认定并向社会公开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办理程序:             
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所在地的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所在地市科技局初审省科技厅审核公示征询异议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批准后授予《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颁发证书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条件:

1、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企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创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领导班子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
、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且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
4
、当地政府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出台有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了孵化器种子资金;
5
、综合性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建筑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6
、对入驻孵化企业的年服务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年总收入的50%以上。综合性孵化器内已入驻的孵化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已入驻孵化企业达15家以上。

材料:

1、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附表1);
2
、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孵化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证明复印件;
4
、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5
、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
6
、入驻孵化企业汇总表(附表2),并包括:
1)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驻孵化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证明复印件;
3)企业员工名单、岗位以及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