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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处室] 高新处
审批对象: 企业单位
审批方式:   单独授予
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常年受理、分批审定     [承诺期限]  
有无收费:
年检审:
审批依据:

一、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 11号)

(八)……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02〕201号)

“二、认定程序(一)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市和十七个经济强县(以下简称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省科技厅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审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查17个经济强县和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省科技厅审定公示省科技厅批复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条件:

1、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2
、必须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
、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4、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5
、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6
、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7
、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材料:(浙科发高[2002]201号)文件规定办理。